抵押期限与借款期限起止时间是否必须一致? |
分类:法规解读 时间:(2016-10-26 11:49) 点击:111 |
抵押期限与借款期限起止时间是否必须一致? 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,未经法定原因不会消灭。所以,对登记机构来说,是不存在抵押期限的。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是“债务履行期限”而不是抵押期限。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二条中规定,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,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因为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,只能因法定的原因而消灭,而不会因“抵押期限”届满而消灭。即便是因抵押权人没有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,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,消灭的只是诉权而并非抵押权。 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的担保,这里的“一定期间”就是“债权确定期间”,其开始和终止之日一般由当事人约定,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依照《物权法》的规定。 最高额抵押所登记的是债权确定的期间,并不是抵押期限,债权确定的期间与借款期限起止时间一般不可能一致。一个是约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的发生期限,这一期限在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时确定;另一个是债务履行期限,在订立主债权合同时确定。
该文章已同步到:
|